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总包合同约定仲裁,发包人可否就质量问题起诉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对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的权利,是基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因此发包人不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直接起诉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
关于承包人项目经理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何就承包人项目经理行为效力进行认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专门整理了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人民法院就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其效力的认定的审理意见或会议纪要等,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及其规定,更加准确地处理好此类纠纷。
工程鉴定意见出现这些情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重新鉴定工程鉴定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期限的问题,鉴定意见也存在不正确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应对一审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5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承包人可就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或违约损失吗?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实践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属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有的法院则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损失范围,不属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通常要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之后才能付款。但实践中,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6个月期限双方难以达成结算。若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此时承包人尚不知道发包人是否会拖欠工程款,甚至可能出现优先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而发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届至的情形。
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