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案涉时代广场并未完工,某实业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亦未进行结算,仅能确定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欠付李某、崔某工程款的事实。某实业公司是否欠付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李某、崔某向某实业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李某、崔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房抵债,可以认定承包人享有并以折价方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民法典》下建工领域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司法实务操作《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权利在实务中被成功适用的并不多。本文以下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方式等进行了解析,并对司法实务中建工领域行使该权利的相关司法裁判观点进行了整理,望对各位在建工领域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处理此类纠纷时有些许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
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对合理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专门整理了包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规定,更加准确地处理好此类纠纷。
承包人能否以物抵债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是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协议形式约定以承建的房屋冲抵工程款的内容,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的认定与处理投标过程中,安阳建设集团提交的材料均盖有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章。明珠花园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政府部门备案,安阳建设集团进行施工。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的20条裁判意见汇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存在多份合同价款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时,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委托鉴定,向鉴定机构提出要求时,应明确具体的鉴定方向,应要求鉴定机构既要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也要明确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尤其是在工程质量缺陷,与设计缺陷、材料质或者分包人原因相关的应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就各自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充分举证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