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施工期间,变更设计方案致工程量增加,工程款如何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总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工程款,对发包人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向发包人行使权利的条件关于中发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李海军、崔有良主张中发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
没有签订工程合同,工程量及造价该如何认定?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的原因,所以很多情况下,分包人并没有和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从而引发许多工程量无法确定、对工程款争议大等纠纷,那么在该情形下,分包单位如何去确定工程量以及主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呢?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联合体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内部还能否建立施工合同关系?联合体在承接工程后,联合体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内部之间以发包人、承包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应视为联合体成员之间另行确立施工合同关系,联合体成员关系并不排斥其根据需要在联合体内部约定成立施工合同关系。
多份施工合同主体相同,且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是否可以合并审理?虽然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是按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按鉴定意见的金额结算?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安县政府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的数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建安工程费进行总价承包,还是按照一审法院委托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2005)建价鉴字002号鉴定报告结算。
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却以结算价过高为由拒验收和结算,法院是否支持?工程已竣工,发包方却以结算价过高为由拒绝验收和结算,法院是否会支持?在工程实践中,有不少承包人都遇到过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却以各种理由拒验收和结算工程款的情况。
劳务合同中,施工单位将单位名义出借给个人,允许个人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用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挂靠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否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