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行使撤销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服务体制,与传统房产管理相比,最基本特点是业主自治自律。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组成,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职责。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业主撤销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时间限制等还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2010年,张某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一处房屋,并登记为产权人。2017年6月,小区业委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小区微信群发布了小区停车管理、车辆识别系统及维修资金使用权限等需要讨论的文件以及表决票。2017年7月12日,小区对《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共投票237票,其中同意票184票、不同意票53票,其余未投票223票视为同意大多数业主意见。小区业委会于7月27日对投票结果予以公示。2020年8月9日,小区业委会发布《业委会公告》,表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2021年4月25日,张某以其未被告知参与表决,亦未表示同意,该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委会已提供证据证明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以及小区公示栏对业主大会需要讨论的内容以及会议讨论的结果进行了公示,2017年7月27日对表决票进行了开票,故业委会已经召开业主大会并且履行了公示的义务。无论张某是否在微信群中,是否知晓微信公众号,在业委会已经履行公示义务的情况下,其理应知晓该决定。张某提起诉讼距离公示时间已超过一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业主撤销权起诉的除斥期间,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治建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代表业主意愿、维护业主利益的决定,对小区的每一位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某位业主的利益,因决定而遭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决定。因此,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况下,业主的合法权益涉及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部分业主对管理公共事务并不关心,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只关注自己的专有权部分,极少参与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怠于行使成员权,直至关涉自身利益时才提出反对意见,这种行为并不可取。此外,小区内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诚实信用、文明礼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业委会委员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多沟通,建立互信,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氛围。
如何规范、有效行使撤销权应当为每个业主关注。如遭遇侵害,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对此,建议如下:
1.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其权利受侵害为前提,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就实体权利而言,通常包括房屋价值受损,个人人身、财产受到重大利益损害等。就程序权利而言,通常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业主以未参加会议为由提出撤销权之诉,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只要是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者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涉及小区事项的决定,对该小区所有业主都发生效力。
3.业主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非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诉请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八条 法条内容详见案例七。
第二百八十条 法条内容详见案例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法条内容详见案例八。
编写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蔡红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周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