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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居间合同案例

客户“跳单”了,中介诉讼了,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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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跳单”了,中介诉讼了,法院怎么判?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罗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客户在购房过程中“跳单”引发的诉讼案件。

李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房屋信息,遂拨打咨询电话。中介公司表示可以带其看房。看房前,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信息确认单》,约定了以下条款,若购房成功即本人与中介公司介绍的另外一方订立买卖协议,本人自愿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2%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报酬;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及任何价格不通过中介公司与交易对象自行成交,不以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与中介公司介绍的客户成交;如若在经过中介公司带看后一年内仍购买本记录下的带看房屋的,本人同意按房屋成交价格的2%支付中介公司报酬。确认单上记载了本次带看为其首次看房及房屋的详细信息。李某在看房后获得了原房主的联系方式,遂与原房主直接联系、商谈购房事项。一月后中介公司与原房主联系,得知李某已私下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中介费用2万元。

李某称,其是在网络上看到的房源信息,中介公司确实派人带其看房,但中介没有提供其他服务。《购房信息确认单》没有合同效力,其不同意给付中介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用1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是我们平常所称的“跳单”。“跳单”又称“跳中介”,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居间服务领域,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有市民在接受中介服务的时候也会因为服务不到位,业务员夸大其辞,更多的是因为中介费用过高等原因而有过“跳单”的念头。但我们应该认识到中介作为一个职业,业务员在联系客户、引导客户看房的时候也在付出劳动和心血,若发生“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同时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

中介服务中的“跳单”行为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主要是依据《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中介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于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一个方面,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对于诚实守信精神的倡导不仅体现在原则上,更体现在了合同的缔结与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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