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的认定与保证责任承担
参考案例 揭阳某银行诉陈某、高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1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粤52民再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交易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完成的义务,开发商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及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将该不动产权证原件交给了抵押权人即已履行其义务,此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条件也已成就。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抵押权不成立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往后开发商不积极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及不动产权证书,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