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部。部对全国网上交易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根据推进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试点评估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暂行办法。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结论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注明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监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监督举报的办理参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实施。
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其他管理人被收回名录证书的,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从其他管理人名录中除名,并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自收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名录证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本级已建成和建设中的经济租赁住房及各区、县(市)已建成和建设中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与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以下简称两项公寓)统一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施行后,原已立项的两项公寓建设项目及已配租的两项公寓仍按原政策执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