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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土地复垦条例
    日期:2017-09-01 点击:149次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9-01 点击:205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人员的变化、调整及处罚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7-09-01 点击:112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实施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充实管理人员。要通过集中培训、行风建设、学习交流等各种方式,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干部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9-01 点击:152次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房管局要如实记录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申请人已取得申请资格的,要予以取消,并禁止申请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要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1 点击:119次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户管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或者未履行资金支出规定程序而支出资金的,或者发现资金支出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未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方取消与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代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责任。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日期:2017-09-01 点击:141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调控政策影响而解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对未予明码标价、虚假误导、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以及其它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费,不予支持。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日期:2017-09-01 点击:186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当事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日期:2017-09-01 点击:132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住房供地政策制度和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也可按照本意见,探索其他用途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各环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

  • 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9-01 点击:248次

    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单位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不得擅自减免、缓收、少收公租房租金。市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及非住宅的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擅自进行减免、缓收、少收公租房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日期:2017-08-31 点击:825次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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