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增加防伪措施的函。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将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印制新版的房屋权属证书。各市、县原在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可继续使用。各地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可及时向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房地产交易与权属与权属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测绘市场和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要明确测绘管理责任科室,充实测绘管理人员,注重测绘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主动接受下放的事权,确保本区域内测绘管理工作的落实,努力构建我市和谐测绘事业环境。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加强对市、县或师、团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各级住房保障机构、相关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若干意见。完善推进节能产品发展相关政策。积极落实国务院节能家电补贴政策,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对本地企业产品市里再给予一定的补贴。启动对推广符合节能标准的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和热水器的补贴,推广期限暂定一年。大力实施家电下乡工程,促进农村家用电器消费。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房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并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与购入住房之中面积较大的住房计算住房居住面积;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时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但未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计算住房居住面积。
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后3日内,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部门负责通过一张图工程信息系统将发证资料移交给区县房管局。其中,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发证情况移交各区房管局;环城四区及两区三县范围内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发证情况移交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各土地登记部门负责将发证情况分别移交塘沽、汉沽、大港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功能区房管部门。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