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上海市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预购经济适用住房预告登记、住房保障机构出售、回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等应当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安装施工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社区(院落)长效管理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探索建立社区(院落)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等,构建社区(院落)长效管理机制。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规定全额上交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产权人向原产权单位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规定作为单位的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个人住房货币补贴。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