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5
各区房管局、公安分局:
现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公安局
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
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 认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公安分局: 现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一、关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一)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情况的审查工作,根据《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苏府〔2008〕48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情况的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三)市公安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审查工作。
二、关于户籍情况的认定
(四)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必须有本市市区户籍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没有本市市区户籍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得计算为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口数,也不计算为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数。
(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从苏州其他城区迁入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已满2年的家庭,在中心城区的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中心城区统一实施住房保障。 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区申请,按区分别实施住房保障。
(六)对户籍户口满5年或满2年的确认,以公安部门审定的时间为准。
(七)户籍户口满5年或满2年,指户口迁入时间到正式申请登记之日满5年或满2年。 新结婚、新出生的,如现为苏州市区户籍的,不受5年和2年的限制。
(八)户籍情况的审查,重点审查家庭成员迁入现户籍的时间;原是外地户口的,重点审查迁入苏州市区的时间。
(九)必须认真核对户口簿主页与各插页的户口编号,编号不一致的必须说明理由,出具证明,并应进行调查核实。
三、关于家庭成员的认定
(十)下列人口可认定为家庭成员: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十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指有直系亲属关系和办理过法律认可的收养等关系。 “直系亲属关系”,指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亲属关系。
(十二)确认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的人员,同时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员。
四、相关规定
(十三)申请家庭申请时必须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检查原件、留复印件;有婚姻关系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提供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已在市区范围内作为家庭成员享受过住房保障的,不得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十五)一人户(单身)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但不得单独申请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十六)因离婚造成住房困难的,离婚满二年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十七)单亲家庭的,应提供相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有监护子女或赡养父母的权益。
(十八)父母离异后的子女监护权,法院判决的以法院判决为准,协议离婚的以有效的离婚协议为准;监护权未明确的或子女已成年的,以户籍关系为准。
(十九)结婚后户口未迁移的,必先迁移后申请,如原为苏州市区户籍,可不受5年和2年的限制。
(二十)未成年子女因择校读书等原因,已在中心城区内户口迁移的,以直接的法定的扶养、继承关系为准,可维持户籍现状。
(二十一)同一户籍下,一处住房有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若一个家庭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申请标准的,则仅能由一个家庭申请购买。
(二十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可以以父母名义申请,也可以以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但申报后,不得再变更申请人。
(二十三)进行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情况的审查时,必须按本规定进行家庭成员户籍和人口数的认定。坚持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不予个别照顾、实行有奖举报的操作原则。
(二十四)凡有举报的,必须登记在册,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五)申请家庭如对本规定的认定办法有异议的,对现行的住房保障办法有异议的,暂不受理其申请;对已受理的暂停对其进行其他住房保障程序。待政策调整后再进行处理。
(二十六)审查中出现本规定未明确或需要调整的情形时,应该及时反馈情况,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管局、公安局批准后执行。
(二十七)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应本辖区实际情况的操作办法。
(二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申请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区 _____街道______社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区______街道______社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成员户籍情况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苏州市区
迁入时间 中心城区
迁入时间
申请人
审查情况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核:
经办人:________ ________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苏州市区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
1.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必须有本市市区户籍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2.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从苏州其他城区迁入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已满2年的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