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3-25
深圳为配合特区住房制度改革和居屋发展纲要的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住房基金,使住房建设资金保持良性循环,以保证住房的建设、维修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基金的建立住房基金是市政府为解决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特区居民的住房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维修。住房基金属社会福利性质,免征各项税费和基金。
二、住房基金的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下拨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或购买住房的专项投资;
2.出售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所回收的资金和获取的利润;
3.出租住宅的经营利润和商业、工厂、办公等房屋的租金收入。
三、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建设或购买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
2.用于因折价租、售福利商品房所造成折价损失的补贴;
3.提取出售、出租房款收入总额的10%用于已租售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以及住房购买后一年期间的保修费用及管理费支出。
4.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购买企业住房的地价补贴。
四、住房基金的管理
1.市住房基金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收集并按期如数转存入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开户的住房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局要根据既加强监督又方便工作的原则。配合房管局搞好基金的运用。
2.为保证住房建设、维修、出售、出租、管理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年度“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房屋维修计划”、“房产经营管理费用支出计划” 和“住房基金资金收支平衡计划”,报市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对于在编制重大项目或年度计划时无法预见的开支,市房产管理局可提出专项支出的申请,报经市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4.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编制各项财务预决算报表,并定期报送财政、审计部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5.各区建立的住房基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