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30 【作者】 【来源】
京建发〔2016〕46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办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并向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现房项目网上签约申请表(原件);
(3)一房一价表(原件);
(4)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现房抵押或他项权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原件)。
上述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交原件,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范围申请现房销售备案,对于同一证下未申请销售的房屋,不得再次申请现房销售备案。
四、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后材料应归档保存。申请销售房屋有查封等限制情况的,不得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五、现房销售备案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六、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直接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还须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规定,办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时,应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在售楼场所公示。
八、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审查工作,并加强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