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7 【作者】 【来源】
穗建规字〔2016〕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完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中介服务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项目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
2.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退出时间等具体设置方案;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规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校、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车位(车库)、肉菜市场、移动通信基站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功能、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4. 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
5.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表》;
7.现房销售的,应当公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三)销售信息:
1.《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文本;
2.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
3.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4.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
5.物业管理事项(含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文本);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四)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公示。该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项目规划区域内,影响业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纠纷或业主投诉的因素,主要包括:
1.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产生污染的场所;
2.核电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
3.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
4.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
5.规划的绿地、水面、树林等改变现状及其他生态环境变迁情况;
6.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可能影响业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纠纷和业主投诉的因素。
二、公示信息获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可以依法向市国土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机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示时限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
四、公示要求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公示采取公示栏、公示簿等方式,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二)公示栏正上方标注“公示栏”字样,公示栏尺寸不小于150cm×240cm,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置2个或2个以上公示栏,公示栏采取墙上张挂或落地架式放置,多个公示内容应分类集中排放。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和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公示公示尺寸不小于80cm×120cm,现场设立公示簿和公示台,公示簿尺寸不小于30cm×40cm,封面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公示簿不少于2套,首页设信息目录,公示内容按目录序号设置。公示台台面尺寸不小于40cm×100cm,高120cm左右,公示台正面标注“信息公示台”字样,公示簿应固定在公示台上。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应当公示原件;原件用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公示经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后的复印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房地产市场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限为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