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青岛市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经利率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非本市户籍家庭使用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买住宅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各级审核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审核,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市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进行规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通知。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预售商品住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组织落实,立即开展检查。结合去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此次检查,重点检查房价涨幅较大、群众反映集中的区域。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房地登记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不动产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1990年5月19日前一直使用至今的,则按原初始城镇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确认,经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在1990年5月19日后使用土地的,应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到所在国土分局申请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再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