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通知。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预售商品住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组织落实,立即开展检查。结合去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此次检查,重点检查房价涨幅较大、群众反映集中的区域。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房地登记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不动产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1990年5月19日前一直使用至今的,则按原初始城镇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确认,经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在1990年5月19日后使用土地的,应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到所在国土分局申请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再申请不动产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炒房,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临安、淳安四县(市)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签字确认;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金融机构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提供或推荐“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居民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鉴定报告》、《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公示、协议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