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督查调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情况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国家级、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联系点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汇总各地工作情况并报省政府,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给予全省通报。
人社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增设围栏、绿植等将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分割成相对独立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题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和引导,稳定消费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各地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收费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项目及预售资金排查,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福州市关于鼓励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被征收人用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并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原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奖励款。原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应向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函冻结该项房屋预告登记,原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市房屋登记中心确认冻结函后,按《实施意见》规定核算支付被征收人购房奖励款。
北京市关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在购买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时,没有取得重点工程审核表的,经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或房管局依据原始记录拆迁底账出具相关证明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可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电梯安全使用常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让更多人了解、认识身边的电梯,正确对待在电梯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电梯使用环境。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日常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业主的电梯安全知识,设置必备的标示标牌和提示,指导业主安全使用电梯。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把信息安全纳入信息平台建设的全周期。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信息系统安全要求,经相关部门测评认定。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在授权审批、审核审查、数据编辑等环节严格规范;在数据存储、备份、移交、整合等方面要加强信息保密防范;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上线运行等关键环节严防数据流失、外泄。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将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维护电梯的情况纳入对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的内容,认真查阅维保合同、维保记录、维保合同监督记录等资料,深入现场查看电梯实际使用情况,抽查紧急预案落实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抄告并配合同级质监部门处理,对不按照规定整改的物业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予以信用记分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