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等22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均为我部有关直属单位、部管社团自行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清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清查工作。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骗提、套取行为处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考核和评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考核。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并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每月通报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同时,抓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督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有效、安全使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市)政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管理。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继续做好0755-12329服务热线的咨询、查询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资金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对资格复核家庭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家庭,管理服务平台自动进行锁定。复核家庭对信息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前述程序提出复查,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情况核实处理。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中更新有关家庭资格复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