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业主大会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0 【作者】 【来源】
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的要求,提高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物业管理的能力,提高业主大会建设的“应建尽建率”,提高业主委员会依法依约履职的能力,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业主大会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加强业主大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区(市)县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社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等物业管理市场各方主体要充分认识加强业主大会建设对于完善社会基层治理结构,实现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改善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关系,构建和谐小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依法推进业主大会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要履行好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履行首次业主大会建设的报告、协助和经费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好协助义务,为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相关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业委会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主动报告工作、公示财务收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业主监督;业主要依法依规履行参与业主大会建设的义务,主动行使监督业委会履职的权力,共同构建文明、安全、整洁、有序的和谐物业管理环境。
二、全面推进业主大会“应建尽建”工作
(一)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指导街办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强化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全力推进业主大会建设;有条件的街办可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具有参与业主大会建设经验的社会组织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又好又快地推进业主大会建设。
(二)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物管小区交付使用时间、业主入住情况,科学制定合理的业主大会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目标任务,指导街办引导业主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建设、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义务,及时组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业主大会实现“应建尽建”。
(三)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指导街办将物管小区纳入网格化管理层级,将业主大会建设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范畴,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社区与物业管理区域的融合,推动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人员与业委会委员之间的交叉任职,逐步建成社区“两委”领导下的以业主为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三、严格把好业主大会建设的“三关”
(一)把好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关”。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指导街办指派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要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由业主推荐产生,被推荐人应当公道正派、具备完成筹备工作的能力。
(二)把好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关”。筹备组要结合实际制定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和选举办法,要认真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时间的业主进入候选人名单。
(三)要把好《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自治文件的“制定关”。筹备组应当参照市房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在充分征求广大业主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相关文件,不得擅自删改有利于保护业主权利,有利于规范、监督业委会履职行为的条款。
四、加强和创新业委会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业委会的备案管理。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督促街办按时做好新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其抄送。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参照业委会备案的相关规定持管委会设立事项备案记录表(附件一)向所在街办备案并抄送区(市)县房管部门。
(二)加强业委会及其委员的信用档案建设。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抓好辖区内业委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运用,应在接到抄送的业委会备案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委会的信用档案建设;要会同街办加强业委会的监督指导,对不依法依约履职的,要严格予以信用记录,并在记分决定做出后和业委会换届选举时向相关业主进行公示。
(三)切实提高业委会委员及候选人的法规政策水平。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业委会委员及候选人培训考试制度,指导街办在候选人报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根据业委会题库(附件二)组织好考试和成绩公示工作,供业主选举时参考。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抓好业委会委员的定期培训考试,将考试成绩记录在案并向相关业主进行公示,原则上每个业委会委员一年应轮训一遍。
(四)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建设属地化管理职能。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指导街办按照属地化原则,发挥“两委”优势,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全程抓好业主大会建设和业委会换届选举及履职的过程,指导、规范业委会履职,培育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
(五)市房管部门将对各区(市)县业主大会建设,业委会备案、业委会信用档案建立及运用、业委会委员培训考试等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管委会设立事项备案记录表
2.业委会考试题库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