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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155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 苏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
    日期:2017-08-11 点击:228次

    苏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能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是一项重大改革工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实施,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市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要对涉及单位所属的资产、财务、人员编制等加强严格管控,不得转移、挪用或隐瞒资产、资金,不得违规提拔和增加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152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坚决杜绝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群众办事不便等突出问题,决不能借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之机,突击登记颁证。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绝不能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120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112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271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为科学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停车设施工程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政策引导,推动技术进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我部编制了《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在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中参照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116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以整顿停车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开展居住区停车治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秩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私设地桩地锁、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切实维护停车秩序。居住区停车综合治理工作,可结合老旧居住区有机更新,同步进行。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454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业主大会采用多样化的激励方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充分运用技术创新手段,开展节能降耗,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通过多种渠道,拓展延伸服务、定制服务、跨界经营、社区电商等服务,为业主创造更多的公共收益,探索建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利益共享的良性循环运作模式。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134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11 点击:166次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企业改正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二、三级资质条件的,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并书面通知该企业;在上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注记,同时抄送企业承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三级资质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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