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6-8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发〔2015〕1号
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继续积极稳妥推动公房出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售价格
(一)市内六区和东丽、北辰区范围内的砖混二等和钢混二等单元式多层楼房,30年(含)房龄以下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380元(《30年房龄以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表》见附件1)。房龄超过30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按每建筑平方米1320元执行(《30年房龄以上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表》见附件2)。
(二)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一级地段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不得低于每建筑平方米32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出售价格下降10元。
(三)滨海新区、津南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在原出售价格的基础上,参照市内六区成本价上涨幅度调整出售成本价和最低限价。
二、折扣政策
(一)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折扣工龄按照承租人及配偶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合计工龄计算。
三、调剂系数和计价公式
(一)调剂系数
出售公有住房的地段、朝向、楼层调剂系数见附件3。
(二)成本价计价公式
应交房款总额=〔成本价×(1-住房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双职工合计工龄×年工龄折扣额〕×住房出售建筑面积
(三)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单元楼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平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
实际建筑面积低于出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四、高层楼房售后电梯、水泵运行费
购买高层楼房产权后,购房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交纳运行养护费(底层除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将该款项专项用于保证高层住宅机电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