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3.3.2条(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应为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
成都市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乡镇)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倡导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专业物业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注重提高小区住户意识和综合素养,鼓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出具《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建设单位凭此证明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项目按规划所需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建设。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土地估价等市场中介行业的监管,对发现的不符合规程和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土地估价报告,应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同时交由行业协会予以行业自律处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定期开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检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各类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如实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并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标准;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相应保障资格。资格变更中从原申请家庭分离出的人员,以及被取消原保障资格的人员,可按届时政策规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以及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职,进一步加大对市、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地震、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