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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1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6-8 【作者】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有效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市、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方便群众为原则,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方案,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市与市辖区间的职责划分,由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要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出台职责整合文件,切实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结合实际,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要及时整合、归并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服务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并接受同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各部门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编制调整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员队伍,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及时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档案资料、相关经费,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统筹调配本地区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后,要加快推进登记平台信息化建设,统筹做好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通过数据交换接口与传送等方式,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

(四)搭建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各地区要按照“便民、统一、效能”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平台等资源,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梳理和优化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规范审批要件、明确审批时限,确保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和证件颁发“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组织实施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十分关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狠抓落实。力争2015年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配套相关制度和规范;2016年完成资料信息整合,形成制度保障体系;2017年完成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查询,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要求,确保顺利推进。省政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二)保持工作衔接。各地区要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周密的业务交接方案,有序开展业务交接工作,认真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的规定,坚决杜绝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群众办事不便等问题,确保工作无缝对接。现有各类不动产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地区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部门的任务分工,履职尽责、加强指导、全面推进。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随意拆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委办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国家确定的我省重点关注城市要带好头,充分利用和借鉴国家窗口联系点的典型经验和示范,推动工作落实。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四)完善制度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辽宁省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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