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9-6
沪房管市〔2012〕30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9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住房限售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抽查一定比例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是本区域范围内成交价格较高、价格上涨较快、外地人士购房占比异常以及存在其他成交异常情况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等规定,重点检查合同签约备案环节房地产企业是否履行签约前告知购房人住房限售政策、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代办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抽查一定比例的房地产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件袋(包括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登记),重点检查购房人提供的社保证明等材料,并选取部分案例提交市房管局会同人保部门复核。同时,开展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内部自查工作,重点自查房地产交易登记中收件、查验和审核等环节执行政策情况。
(二)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检查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等规定,对本区域内2012年以来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未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对外公开的可售房源拒绝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未及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行为;售楼现场是否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和“一房一价”表;是否存在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捂盘惜售行为等。
(三)商场、办公楼、公寓式酒店等非居住商品房分割销售、售后包租等情况梳理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9号)、《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9号)等规定,对本区域商场、办公楼、公寓式酒店等非居住商品房项目的分割销售、售后包租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梳理自沪房地资权〔2004〕19号文印发之日起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掌握本区域存在分散经营、统一包租的各类非居住商品房现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做好预案。
二、检查工作步骤
(一)区县检查(2012年9月-2012年10月)
区县房管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住房限售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填写《住房限售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附件1),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房管局;于10月31前完成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检查以及非居住商品房梳理工作,填写《商场、办公楼、公寓式酒店等非居住商品房梳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形成检查报告于11月5日前上报市房管局。
(二)市局抽查(2012年10-12月)
根据区县房管部门检查进展情况,市房管局组成检查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商品房项目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组织交流检查经验,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房管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把检查作为下半年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组成检查工作组,按步骤按要求,切实把检查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住房限售规定、违反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定的房地产企业或个人,应依法从严查处;涉及非房地产企业的,应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查处的各类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由市房管局统一向社会曝光。
(三)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抓好各项楼市房价调控工作,保持市场平稳健康、行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