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3-26
津国土房保办〔2012〕112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程序,强化“三级公示”和公众监督,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和《关于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公示制度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就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示制度
区房管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的规定,将经住房、人口、收入等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区房管局政务网、受理窗口公示,公示期为5日。
二、增加公示环节
在原区房管局公示的基础上,增加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市国土房管局公示环节,公示时间同步,期限均为5日。
(一)区房管局将经住房、人口、收入等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相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示。
(二)区房管局将经住房、人口、收入等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区房管局政务网、受理窗口等公示。
(三)区房管局将新纳入公示范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报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在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公示。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发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三、公示结果反馈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当日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的,经区房管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