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召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为全国提供示范典型。
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督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检查用地落实和开发利用情况。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例行督察等相关工作中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部门联动 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前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转让、捐赠等环节中,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经审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自行减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减免相关税费,并妥善保管公共租赁住房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信息),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评估检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的通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做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促进成渝经济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