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4-24
京建法〔2012〕1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本市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现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完成轮候家庭意向登记,确定入围家庭后,入围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由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工作与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前复核工作一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工作,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2、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并将申请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录入系统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经复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并向本街道(乡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
(四)申请家庭取得《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选择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可按照确定的租金补贴方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未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自通过审核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出一年的需要进行复核。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
(一)确定租金补贴代发银行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从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选择租金补贴代发银行。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从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确定租金代扣银行,方便租金补贴家庭交纳租金和领取租金补贴。
(二)导入租赁合同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5日内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配租家庭成员名单、房屋租金、配租房源、租金代扣银行、账户等信息导入系统。
(三)核定租金补贴数额
1、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时,申请人需携带户名为本人的租金代扣银行卡及复印件、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等资料。如产权人选定的租金代扣银行不在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内,申请人应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定的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办理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卡,并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时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当即时对照系统生成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留存银行卡复印件,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名称及账号录入系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人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予以复核。复核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送达给申请人。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月。
(四)发放租金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每月5日(含)前须在系统中确认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生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发明细,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发放给租金补贴家庭。
2、租金补贴家庭未交纳租金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金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3、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动态管理
(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廉租家庭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
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与其廉租家庭资格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一并进行。经审核,廉租家庭资格变更、取消的,应同时变更、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如廉租家庭资格取消后,符合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变更、取消管理
1、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核,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并附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人口变化的,申请家庭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手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但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直接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原租金补贴登记编号不变。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金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租金补贴方案。
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取消表》并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租金补贴资格。
(三)除廉租家庭外,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的年度复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租金补贴家庭应当在领取租金补贴的次年起,每年的4月向产权人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2、对家庭情况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
3、对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家庭,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经复核,申报家庭人口变化或收入、住房、资产等增加的,视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4、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租金补贴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5月起停发租金补贴,并向其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补报家庭变化情况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额度的调整
1、经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租金补贴家庭不再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但仍符合其他租金补贴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核定租金补贴资格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的,产权人应于租金调整后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租金调整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停发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时,同时向其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于租赁合同解除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产权人与租金补贴家庭串通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人的行为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公示,责令租金补贴家庭退还骗取的租金补贴。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租金补贴发放错误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产权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
(一)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原有规定交纳租金;承租市场房源的廉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不做调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享受廉租租金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其廉租租金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前款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租金补贴,取得租金补贴资格后,可按照核定的租金补贴金额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次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