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原住房为公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产权单位办理承租关系变更手续;原住房为私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购。收购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加强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抓好工作落实。第二季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组织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零问题”、“零案件”的地区和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地区,督促整改到位、处理到位。第三季度,两部将总结通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全力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市监察部门要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落实本通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南京市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认真梳理,拟订措施。对查处的共性问题,要认真加以剖析,实事求是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信誉等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从制度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充分认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要把强化质量责任,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摆在重要位置。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发生住宅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程序,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番禺区、花都区原签订的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用途和建筑面积,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销售的项目,已批准预(销)售的面积,不再追收土地出让金,但未批准预(销)售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