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资金账户撤销的证明报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公开配售,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确保按时交房,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准购证明,轮候序号排列在参加本期选房活动、但因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原因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的轮候序号之后;如在下期房源供应的选房活动中仍未选购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快制订实施细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于2010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建保〔2010〕87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房地产调控政策及成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进度,客观、正面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网上挂牌、用地预申请、一次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交易形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内容,进一步发挥招拍挂制度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改革、加强土地出让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商务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对此类项目备案材料严格审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