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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127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售或居间介绍二套以上商品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履行核查义务,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133次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各地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和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7-09-04 点击:174次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年底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土地、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112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120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建设、规划、国土房屋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建立联合执法、动态巡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现场日常巡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112次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122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批准文件及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预售的有关规定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同时,应加强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发现有违反本通知情形的,应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进行书面回复或整改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该商品房项目网上签约,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媒体予以公示曝光。

  •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116次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区房管局要将对违规人处理的相关资料一并存入违规人限价商品住房档案,并在其档案袋上注明“违规申请”字样。市住保办应在对违规购房人员处理完毕10日内,将违规处理相关资料复印件送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一并纳入其限价商品住房档案管理,区房管局在其档案袋上加注“已退房”或“已交纳差额收益”字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177次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点击:92次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确保当年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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