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3-19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强化房屋应急维修的技术保障工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沪房管修[2009]1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组织领导修改为:“……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房屋检测中心)等部门组成。市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
二、将第五条响应机制的第二款修改为“上海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市监督中心”)代表市房管局,行使全市房屋维修监督指导职能;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应急中心”)受区(县)房管局委托,行使区域内房屋应急维修的职能;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房屋检测中心)为本市房屋应急抢修的技术保障部门,配合相关区(县)房管局做好房屋应急抢修的技术保障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受房屋所有人委托,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维修的职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