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核实工作
“批而未用”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属于建设用地,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是核定各地建设用地区位与面积、掌握各地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必要措施,也是为科学规划、客观决策等提供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按时保质做好“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
二、明确核实任务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落实自查和核实工作。县级耕保、规划部门承担自查工作,根据《“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提供的“批而未用”图斑相关信息,收集、查找批地原始文件材料,认真审查“批而未用”土地批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判定批地文件是否真实、是否依法依规批准用地,逐一核对批准建设地块的位置、面积、范围等,并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
(二)省级耕保、规划部门等负责复查,并将检查结论和检查意见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同时,以县(区)为基本单位,完成全省(区、市)“批而未用”土地面积的汇总统计工作,填写《 “批而未用”土地统计表》(见附件2)。
(三)对于缺少批文扫描件、位置图件或批准文件不规范、文件内容不完整的“批而未用”土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地方补充相关材料,并对补充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填写核实结果。
(四)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核实结果进行重点督查,形成督查结果。同时,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复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抽查。对复查核实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查处,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按时完成核实工作
请各省(区、市)于12月15日前完成“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工作,并将经省级确认的核实结果、各督察局督查结果及有关情况说明行文报部。部耕地保护司牵头,会审单位等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批而未用”土地统计表》以及补充的批地文件电子扫描件等材料以电子介质形式随文报送,并发送到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