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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开发商交付使用临时用电的商品房,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违约获法院支持
    日期:2018-10-18 点击:566次

    开发商交付使用临时用电的商品房,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违约获法院支持某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原告也认可交房时房屋已通电,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于交房日对装饰、设备提出异议,案涉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日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签订商铺认购书后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8-10-18 点击:683次

    签订商铺认购书后,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如何处理认购书仅约定了房屋单价,对付款方式、交楼时间等重要内容并无明确约定,需要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确定;2. 认购书未约定原告无条件同意被告提出的任何合同条款,原被告是平等主体,双方均可以对彼此的合同要求提出拒绝或要求修改;3. 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在签约时存在恶意磋商及拒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 卖方毁约,购房人可否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日期:2018-10-18 点击:671次

    卖方毁约,购房人可否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卖方毁约,买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获支持

  • 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如何适用
    日期:2018-10-18 点击:252次

    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如何适用政府出台的房地产新政导致刘某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该情况属于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现双方的约定已无法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2. 本案合同解除后,双方并无实际损失发生,刘某诉请返还定金及首付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3. 刘某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势变更事由出现后中止继续履约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对甲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 高法案例裁判观点: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8-04-19 点击:321次

    高法案例裁判观点: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需要经过一定审批手续,虽然政府通过部门规章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作出相关要求,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其无效,兴宇公司提出的合同无效的主张,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
    日期:2018-04-12 点击:604次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补充协议》必然无效,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4-12 点击:323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该建设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
    日期:2018-04-12 点击:605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即可;如果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价格,则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
    日期:2018-04-12 点击:596次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条件,一是合同通用条款或者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二是发包人确实没有答复,如果发包人有回复,亦不能适用该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
    日期:2018-04-12 点击:269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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