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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北京房产律师谈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
    日期:2012-04-04 点击:553次

    北京房产律师谈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大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事实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住所地即为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于涉及物业的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物业管理纠纷成因的法律分析
    日期:2012-04-04 点击:484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物业管理纠纷成因的法律分析 造成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很多,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已制定的有关法规可操作性差,未能合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政府对其派出机构(如居委会)针对物业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没能准确界定。从法律角度分析,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

  • 北京房产律师网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日期:2012-04-04 点击:460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当前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者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

  •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判中的主要问题概述
    日期:2012-04-04 点击:695次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判中的主要问题概述 物业管理作为第三产业中新生的组成部分,是在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以商品房为主的大型社区的增多,物业管理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

  • 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救济中的主体问题
    日期:2012-04-04 点击:548次

    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救济中的主体问题 因物业服务费用发生纠纷的处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似把业主委员会的催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起诉的前置程序。《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显然受到了立法者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业主委员会被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就负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但业主委员会并无独立财产,其不可能支付服务费用,实际上只能由业主支付;因此,业主委员会最多只能承担督促业主交费的义务。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的赔偿范围
    日期:2012-04-03 点击:671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的赔偿范围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房屋价格普遍上涨的今天,房屋升值损失也在赔偿的范围之内。具体数额应该按照合同价格与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额。

  •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日期:2012-03-31 点击:1412次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标的特别大的案件可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地法院关于案件标的额管辖的划分标准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就地域管辖来说,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房屋买卖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城市居民能在农村农民的宅基地上盖房?城镇居民能购买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吗?
    日期:2012-03-19 点击:506次

    城市居民能在农村农民的宅基地上盖房?城镇居民能购买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吗?不支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但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批准,经卖房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的,只要实际居住占有、付清价款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但未经集体组织同意,至产生纠纷时并未办理实际交接的,其效力另当别论。不过从长远眼光看问题,如果购买农村土地使用权,购买农民居住用房,有利于扩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增收、创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加以支持。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
    日期:2012-03-19 点击:495次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部分无效、部分解除后,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应返还万国公司已经交付的购房款,万国公司作为购房方应返还已经实际占有的房屋。因万国公司已经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添附,对其有效添附部分,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应予以适当补偿。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万国公司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但因该装修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质量也存在瑕疵,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定房屋有效添附价值的依据,但却可以作为本院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参考。

  • 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
    日期:2012-03-19 点击:531次

    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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