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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审理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引发纠纷的案件

日期:2012-04-0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421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者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属于违约行为,如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擅自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法院应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设置经营性设施也常常引发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设置经营性设施应当征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一部分应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另一部分应纳入维修基金。如果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将物业共用部位如平台或者屋面自营或者出租他人经营或者安装广告牌的,应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给业主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判决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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