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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物业管理纠纷成因的法律分析

日期:2012-04-0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422次 [字体: ] 背景色:        

造成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很多,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已制定的有关法规可操作性差,未能合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政府对其派出机构(如居委会)针对物业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没能准确界定。从法律角度分析,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仅是规范城市房地产建设,几乎不涉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合同法》也没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规范。现有的专门规范物业管理的有: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由于这两个《办法》属部门规章,在适用时受到一定制约。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共七章70条,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使用等内容。但是,条例中仍然对许多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详尽,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使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特别是法院在处理一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

(二)物业管理体制和社会行政体制不顺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制度设计上的重大缺陷,是物业群体性纠纷不断的根源。例如:审批缺位,不该上的项目上了;验收缺位,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的承诺有些事实上已经超越了其能力范围,如三通问题等涉及政府垄断行业的行为和体制行为,审批程序复杂,难免会出现违约现象,从而使这种因社会行政体制不顺导致的社会行政责任就通过合同的形式转嫁给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

另一方面,这种体制上的缺陷又决定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益趋向的一致性,形成建管不分的管理体制,即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父与子”的关系体,容易造成物业管理企业不便于处理有关问题或者有意不作为。

(三)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淡化也是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意识不强,对与业主之间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认识不到位,相关的行为不规范,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业主的法律意识、消费意识、维权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导致使用不交费、不服从管理等违法方法来处理问题,反而进一步导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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