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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的赔偿范围

日期:2012-04-0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575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某小区的开发商。2006年9月30日,朱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了50万元购房款,约定购买某小区X号房屋。2006年12月15日,朱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1.朱某购买某小区X号房屋,建筑面积89.89平方米;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300元,总价款为566307元,一次性付款;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07年2月14日前向朱某交付房屋,逾期超过30日后,朱某有权退房,朱某退房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但该合同中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朱某将剩余购房款66307元交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朱某因此提出退房。2007年4月13日,双方达成了退房协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朱某退还了购房款50万元,余款66307元至今未退。

朱某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其所遭受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剩余购房款6630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付款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3714元。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于2007年4月13日起解除;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朱某购房款六万六千三百零七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五十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固定存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07年4月13日止;以六万六千三百零七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某损失十七万九千七百八十元;四、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朱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就买卖某小区X号房屋进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但在合同履行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于2007年2月14日前向朱某交付房屋且逾期超过30日后,朱某依约提出退房,双方并于2007年4月12日达成了退房协议。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应于该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解除《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退还朱某已付的全部购房款,现其只退还50万元,剩余66307元仍应退还。自朱某交付上述购房款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一直占有使用,故应该在退还时一并返还利息。朱某主张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和支持。关于朱某主张的经济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朱某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有权依据价格认证部门的意见酌定。

法官提醒: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房屋价格普遍上涨的今天,房屋升值损失也在赔偿的范围之内。具体数额应该按照合同价格与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额。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业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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