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能否主张分家析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其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和居住的基本权利能够实现,因此,其有很强的保障功能。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房产拆迁时尚未出生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社区8组中苑98号房屋属罗某乙户的拆迁安置房,邓某作为拆迁当时罗某乙户的户内人员,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权利份额。现因邓某与罗某甲已离婚,邓某为此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符合我国《物权法》第99条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四被告认为邓某不属于案涉房屋共有权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房产拆迁时尚未出生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上)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邵某丙与窦某乙享有的份额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已经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行,故对拆迁补偿款,邵某丙不应再享受权益。邵某乙在房屋建造时未出生,拆迁前亦未成年,故邵某乙不享有拆迁房屋上的相关权益。
房产拆迁时尚未出生能否分得拆迁利益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着重审查: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程度。分析家庭财产是分家析产的重要内容,分割家庭财产在尊重家庭成员财产约定协议和意愿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家庭成员对财产的贡献程度,这种贡献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劳务、家事管理等付出
违法建房能否分家析产(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争议涉及拆迁安置房,作为被安置的对象即陈某乙和陈某甲双方在拆迁安置中作为一户进行。通过双方陈述表明,当时安置为两层本来就是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
违法建房能否分家析产(上)《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违法房屋能否要求分家析产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首先审查,《物权法》第30条规定了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可以设立和消灭物权,但其成立的前提则是合法建造,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而确认违法建筑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有房产权属证明,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是否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家析产(下)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中的“户",并不特指户籍(户口)登记中的 “户"。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民事行为原则,具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可以作为一个家庭承包经营户承包村集体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家庭",并未限定为户籍登记在一起的同一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家析产(上)2010年4月28日,被告以委托人的身份与半壁店村经合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虽 2008年原告齐某甲与被告离婚、被告亦非原告徐某甲生物学上的父亲,但原告齐某甲、徐某甲的户口均未迁出亦未丧失半壁店村集体成员身份,故原告齐某甲、徐某甲仍应为被告所代表的原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本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家析产农村家庭户主代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但实际上,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是按照家庭实际人口数量计算确定的,不论年龄、性别。因此,在家庭内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是可以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