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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专栏简介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 中介费少写一个零,16万变1.6万 法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按照真实合意确定合同内容与效力
    日期:2023-02-27 点击:114次

    中介费少写一个零,16万变1.6万 法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按照真实合意确定合同内容与效力诚信是金,不可钻“笔误”之空。实事求是、恪守履约是诚实守信的应有之意。本案中,虽然笔误是中介机构原因所致,但委托人黄女士因此而否认双方之间已就服务费达成的合意,明显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仍须按照合意金额补足服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 找中介购房又跳单 是否构成违约
    日期:2023-02-04 点击:136次

    找中介购房又跳单 是否构成违约李某是否“跳单”,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要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李某通过A中介和B中介两家公司获得房源信息,最终选择了报价低的B中介公司成交,并不属于利用A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机会,故不属于恶意“跳单”,不构成违约责任。

  • 买房“跳单”,要支付中介费吗
    日期:2023-01-19 点击:45次

    买房“跳单”,要支付中介费吗“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中。民法典将“跳单”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是为保护中介人的权益,更强调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意识和诚实守信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成立“跳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例如,中介人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等。

  • 居间合同委托人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3-01-15 点击:100次

    居间合同委托人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委托人擅自解除买卖合同未履行配合居间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理由为:居间合同中关于委托人不配合居间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交易无法完成,需向居间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居间合同中的有效条款,居间人与委托人应依约履行,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义务促成委托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后,委托人未经过居间人同意擅自解除买卖合同,客观上导致房产过户手续的不能履行,属于不配合居间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形,应依据居间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客户“跳单”了,中介诉讼了,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01-09 点击:130次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是我们平常所称的“跳单”。“跳单”又称“跳中介”,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居间服务领域,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有市民在接受中介服务的时候也会因为服务不到位,业务员夸大其辞,更多的是因为中介费用过高等原因而有过“跳单”的念头。但我们应该认识到中介作为一个职业,业务员在联系客户、引导客户看房的时候也在付出劳动和心血,若发生“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同时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

  • 未有出卖人签字,房产中介自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日期:2023-01-03 点击:75次

    未有出卖人签字,房产中介自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承办法官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相对性等角度出发,向双方就本纠纷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双方的责任。最后,两个房产中介认识到其向原告俞大叔作出的单方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向原告退还中介费并按约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房屋中介经营者表示,经此纠纷,吃一堑长一智,意识到了其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并表示今后以更严谨的态度对待房屋买卖双方。

  • 房屋不符“满五唯一” 能否因此拒付中介费
    日期:2022-12-28 点击:102次

    房屋不符“满五唯一” 能否因此拒付中介费在二手房交易中,“满五唯一”(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因可免征营业税等税费而倍受购房者青睐。但购房者也要擦亮眼睛辨别房屋是否真的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并做好书面约定。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房屋不符“满五唯一”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 签订购房合同后买方突然反悔,法院:中介费还得付
    日期:2022-12-27 点击:79次

    签订购房合同后买方突然反悔,法院:中介费还得付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该案承办法官陈春花说,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订立,因被告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但并不影响中介合同的依法成立。

  • “跳单”违约 法院如何判
    日期:2022-12-24 点击:111次

    “跳单”违约 法院如何判房屋中介合同纠纷是中介合同纠纷发生的集中领域。《民法典》将原来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其新增的关于“跳单”的条款即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定义了“跳单”行为的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由于中介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其对“跳单”情形及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或显失公平,则需按《民法典》本条规定进行处理,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推动中介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 中介追讨解除购房合同后的中介费 法院为何判决驳回
    日期:2022-12-24 点击:83次

    中介追讨解除购房合同后的中介费 法院为何判决驳回顾某、王某在订立中介服务协议后,积极办理银行贷款、网签手续,在发现地下室渗水后仍然主动提出解决方案,表明其遵循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其在发现渗水的严重程度超出其预想并得不到解决时,也及时通过发函及诉讼途径积极寻求解决,避免了各方损失的扩大。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了中介公司对房屋有审查义务,顾某、王某在签订合同后发现了中介公司未作提示提醒的房屋质量问题,致其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顾某、王某显然对交易最终没有完成不存在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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