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怎么办?法院判了!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
但离婚后女方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这起婚后财产纠纷案怎么判决?
基 本 案 情
原告赵光(化名)与被告陈香(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在结为秦晋之好后,双方风雨同舟、携手并肩,通过奋斗,实现了有车、有房、有孩子的梦想。奈何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双方能共患难,却不能同富贵,终因生活琐事所累,日久生隙,感情破裂。即便要劳燕分飞,两人还是念及爱情结晶,为将伤害降到最低值,双方决定心平气和,好心分手。于是在民政局真实自愿决定:一是小孩由男方抚养,所有费用男方自愿承担,女方有探视权;二是车子、房子全归男方所有,一方个人对外债务自行偿还,当然余下的房贷由男方按揭。婚姻自由,双方协议一签,各领一证,夫妻变路人。
可是,后续问题来了。你说房子归我,可我的房子上总不能有你的名字啊!赵光发现,两人当初为了见证奋斗,证明感情,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上写得都是两个人的名字。于是赵光找陈香商量,坦言那时候是因为爱,现在既然不爱了,可不可把名字抹去。陈香听了可不高兴了,孩子、车子、房子都给你了,既然散都散了,各自安好,我才懒得去管那些抹不抹去的事!
无奈,协商不成,赵光只好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香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当然,陈香不愿让平静的生活再起涟漪,也是说到做到,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
法 院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全面履行。涉案房屋所有权业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确认,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系其附随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陈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光将所有权人为赵光与陈香两个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光一个人名下。
法 官 说 法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除非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的外,应当全面履行。
本案中,赵光与陈香自愿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还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因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归赵光个人所有,但只有在有权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说,协助赵光办理变更登记就是陈香的应履义务。
现实生活中,冲动型离婚一定程度存在,为了离婚一方可以不顾一切,甚至“净身出户”,这就导致了离婚之后存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反悔的情形,进而不情愿,甚至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外,即便一方反悔,协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应当全面履行。
因此,离婚需要慎之又慎,离婚协议需要斟酌再斟酌,否则离婚后容易再起纠纷,可能双方已经平静、有序的生活又会再起风浪。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侵害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