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已经达成分割协议的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
01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易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个门面,该门面后被改建为各自独立的两层楼。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月15日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前述门面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该门面有两层楼,一楼由女方居住,二楼由男方居住。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门面归其所有。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53民初1011号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整体性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是一个综合性协议,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一般既考虑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取得情况,又考虑到双方感情的化解等,协议相关条款之间具有关联性,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本案中,当事人一方要求单方面改变离婚协议的约定,且提出的因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导致出现多次纠纷的理由,并非法律意义上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因此驳回了刘某要求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