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行政处罚的罚款由谁承担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张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凭借其合同优势地位将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转嫁给承包人,承包人实际承担后能否向发包人进行追偿?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将商铺广场硬装改造等项目发包给某景观绿化公司(承包人),双方签订的项目景观改造工程园林景观施工合同等约定,承包人须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文明与环境保护教育,施工现场内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包人违反约定的,应承担因前述违约情形造成的任何索赔行政处罚及其他经济损失。后因发生事故,行政机关于2017年1月分别对景观绿化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为景观绿化公司的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单位有未经监理单位批准进入工地施工,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据此,对景观绿化公司罚款20万元。被处罚单位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单位有违规发包,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据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罚款20万元。后景观绿化公司缴纳了罚款20万元,鉴于发包人的合同优势地位,景观绿化公司同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缴了罚款20万元。
后景观绿化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追索代缴罚款20万元未果,遂向吴中法院起诉主张返还该2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抗辩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罚款最终应由景观绿化公司承担,不同意承担该罚款20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景观绿化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涉案行政罚款20万元由谁承担产生争议,行政机关已对两公司分别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且各自的处罚决定已明确两公司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双方均应各自承担。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看,涉案罚款的依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规发包、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针对景观绿化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明确且景观绿化公司已实际缴纳了相应罚款20万元。各自承担行政罚款责任,才能体现对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故依法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景观绿化公司支付争议的2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苏州中院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就案涉事故,行政机关对景观绿化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均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惩戒,应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担责,不能进行责任转移,否则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治理和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