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记载不一致,应以哪一个为准?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抵押合同的文件或复印件。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会在办理登记时提交一份专门用于登记的抵押合同,而这份合同内容与双方实际订立的抵押合同内容并不一致。这就会导致抵押登记与当事人实际签订的抵押合同记载不一致的问题。
原则上,两者记载不一致时应以抵押登记为准,因为经登记公示后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以实际约定来随意推翻登记记载,则非常不利于维护其他交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如果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则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抵押权人仅能在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
但上述认定原则存在例外情形:涉及到抵押权归属问题时,登记仅具有推定效力,并不能最终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如果当事人确能证明抵押登记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则不应以登记记载为由,否认实际权利人的确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