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法律制度中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一项重要制度。抵押权作为无权的一种,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问题,已不存在太大争议。
最高院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动产的抵押权可以被善意取得,但要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债权人是善意的。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在他人财产上设立抵押的行为不知情;
第二、已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如果债权人已善意取得了不动产抵押权,则不动产实际的所有权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损失赔偿,而只能向实施无权处分行为的债务人请求损失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已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无权请求行政部门撤销抵押登记。一旦撤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将得不到保护。(2017)最高法行再95号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判决驳回了实际权利人请求撤销房屋登记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了行政部门的登记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