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商品房未果,服务费该不该退
白先生自星平公司处,参加团购5万元抵12万元的买房促销活动。后因开发商销售违规,白先生与开发商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法院确认解除。白先生将星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团购服务费。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星平公司退还白先生团购服务费5万元。
案情简介
白先生诉称,其在星平公司处办理团购推荐单,推荐单载明,购买某楼盘提供优惠,团购5万元抵12万元,在签署本说明书之时应支付购房优惠服务费5万元;本单一经签署,即视为锁定房源,不予退款,不予换房。同日,白先生向星平公司交纳服务费5万元。后白先生与开发商就团购推荐单中的楼盘签订以租代售的租赁合同,并按约支付租金。不料开发商因该销售模式违规而被取消房屋销售资质,以租代售的租赁合同亦经法院确认解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平公司退还服务费5万元。
星平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星平公司收取的5万元购房优惠服务费性质并非仅代为议价的服务费,而是在购房合同签订后自动转化为购房款。现白先生与开发商公司之间的合同已解除,白先生向星平公司交纳的5万元亦无法实现抵扣12万元购房款的目的,故白先生要求星平公司退还服务费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和促销模式,是指经营者通过低于零售价的成团价格吸引更多消费者,以达到增加销量、提高利润的目标。大多商品房团购的操作模式为购房者或者团购服务机构组织形成临时团体,与开发商就购房条件进行磋商谈判,并最终达到双方满意的购房价格,由购房者分别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提供团购服务并收取团购费的行为与普通中介行为之间存在不同,中介合同仅单纯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即可,而团购合同的目的则是让消费者以优惠价格购买到商品和服务。实践中,交纳团购费后最终并没有按计划买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种情况下,团购服务机构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双方各执一词。不论合同具体如何约定,买房人支付团购服务费的合同目的为节省花销,如业主未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或者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之后合同又解除,此“团购费”就应当退还;反之,如业主最终节省花销的目的得以实现,则法院一般不支持退还“团购费”的诉讼请求。
参加团购买房的消费者应当对促销模式的各种规则及细节仔细询问了解,切忌盲目从众。签订团购合同、交纳团购费的支付凭证及相应发票票据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出现诉讼过程中举证不能的不利情形。如出现退还团购费的情况和条件,消费者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积极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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