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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陷入经济纠纷,刚买的新房被查封

日期:2021-11-20 来源:- 作者:-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开发商陷入经济纠纷,刚买的新房被查封

案情回顾

吴某于7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136万元的总价购买了一套期房,并于当日支付首期购房款10万元,12月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房屋一直未交付。

两年后,某房产公司因与某投资公司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公司名下包括吴某所购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

吴某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将某房产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虽在房产查封之前已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也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但其名下除了该套房屋之外,尚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最终依法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也叫弱者保护,是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由于该规定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因此要求消费者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非用于作为写字楼、门面房等经营,否则购房人将不会被认定为消费者。同时,还要求消费者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即买受人在相应区域内无其他能够用于居住的房屋。

案例中吴某虽满足了查封前签订合同及支付相应房款的要求,但正是因为名下尚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吴某的诉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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