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80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建设工程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导致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