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隐蔽工程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与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