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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如何寻求救济

日期:2021-05-05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包人对因其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民法典》第80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如何寻求救济?

为了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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