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屋能否互换
【案例导引】:
自1998年1月1日起,王某承租天津市河东区XX小区XX号楼XX室公产住房至今,房屋面积为102㎡,其工作单位位于天津市河西区。
自1999年2月2日起,穆某承租天津市河西区XX小区XX号楼XX室公产住房至今,房屋面积为99㎡,其工作单位位于天津市河东区。
王某与穆某经共同的朋友李某介绍相识,约定于2017年1月2日下午一同聚餐。聚餐时,二人均抱怨因工作单位离家太远,每天上下班都要花费太多时间。在了解彼此承租公产住房的情况后,二人一拍即合,决定互换公产住房的承租权。
现,二人因不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向律师提出以下咨询问题:
法律问题解答:
【法律咨询问题一:二人进行公产住房互换应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住房互换条件。承租人之间交换住房使用权,应在自愿、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原则上进行,住房互换应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办理住房互换手续必须由承租人到换房站办理。经纪人(单位)不能代办换房手续”。
为此,二人公产住房互换应满足的条件为:自愿、住房条件基本相同、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法律咨询问题二:二人应在何处办理换房手续?】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住房互换分工。住房互换双方在同一区、县区域内换房的,由住房座落区、县换房站办理;跨区、县换房的,住房互换双方可任选互换一方住房座落区、县换房站办理,市换房总站也可承办换房业务”。
为此,因二人为跨区换房,可任选河东区换房站、河西区换房站和天津市换房总站中的一处办理换房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