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问:2010年,张某通过房屋中介,与产权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李某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未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某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为遏制当前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本案中,由于张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
因此,对张某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张某主张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244-245页。